婚姻制度

仪式见证的秩序契约发明

总纲

爱情不是某个人提供的,而是自己的身体提供的,不会再爱了,本质是身体不好了

婚姻既不是爱情的延续,也不是爱情的坟墓。它和爱情毫无关系,它是一种制度,赤裸点说是一种财产制度。没有完美的制度,只有不同社会价值观下的选择。世界上有几种逻辑迥异的模式,试图在“规则明确”和“个案公平”之间找到平衡点

德国的“净益均衡”在明确规则与实质公平之间,或许是最聪明设计的尝试。

婚姻从来不是关于爱情的故事,而是社会的发明,而是关于秩序的契约,不是为了你幸不幸福,而是为了社会不崩溃,强行套上的枷锁。多数社会也从未将结婚视为当事人间的私事,而是加以仪式、法律,道德,舆论把一对男女捆在一起。哪个结婚不需要证人,仪式,登记,父母点头,族人见证,法律认定?逼着他们共同完成一件事,把孩子养大(保障社会再生产不停摆)。

现今离婚率飙升,结婚率暴跌,双系抚育的制度性保证在瓦解,谁来为下一代的成长买单(人类孩子天生脆弱,用社会力量保证每个孩子都有人养)?

不同族群的设计

婚后所得共同制(德国、法国、中国等)

这是全球最主流的模式,可以看作是美国共同财产制的精细化升级版。核心是将财产分为两块,分别处理

  • 个人财产:婚前财产、继承或赠与所得,始终归个人,离婚不分割。
  • 共同财产:婚姻期间双方的劳动收入、投资收益等,视为共有。

这种模式的分割逻辑,以德国净益均衡最为精巧,它不直接分割具体财产:

  1. 分别计算:离婚时,计算夫妻双方各自的“最终财产”,减去各自的“初始财产”(婚前财产,需考虑通胀),得出婚姻期间的净增值
  2. 均衡差额:如果一方的净增值是100万,另一方是20万,那么增值较少的一方,有权获得差额的一半,即(100万 - 20万)/ 2 = 40万,作为债权请求权。

优点

  • 保护财产独立:鼓励个人创造,婚前财产和继承财产很安全。
  • 认可家庭贡献:差额均衡的逻辑,完美认可了支持方的非经济贡献。
  • 规则清晰,减少纠纷算清两个数字比综合判断“公平”要客观得多,诉讼成本大幅降低

缺点

对家庭主妇/主夫的补偿是 金钱债权,而非实体财产,在另一方资产主要是股权或房产时,可能面临流动性不足、无法兑现的风险

分别财产制(英国、日本等)

这种模式的核心理念是婚姻不影响财产独立性。无论婚前婚后,谁名下就是谁的,离婚时各自保留。这听上去对弱势一方极不友好,因此这些国家通过强大的救济制度来修正。

英国为例,其扶养令制度非常灵活:

  • 房产调整令:即使房产登记在丈夫名下,法院也可将房产所有权直接划归给抚养子女的妻子。
  • 一次性给付令:命令一方支付一笔固定款项,这可以是生活费,也可能实际起到财产分割的效果。
  • 定期支付令:命令一方按月支付配偶生活费,可终身支付。

英国的法官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(美国绝大多数州也是这种,诉讼成本极高),他们可以调度任何一方名下、任何时间取得的财产(包括婚前财产)来满足“需求”。这里的“需求”标准很高,通常指维持婚姻生活水平,而非最低生存保障。

优点

  • 财产权属绝对清晰便于商业交易和信贷
  • 司法裁量极致灵活:能最大程度保护弱势方,尤其在顶级富豪离婚案中,能实现实质公平。

缺点

  • 极度昂贵且不确定这是全球离婚诉讼成本最高的地方之一,结果高度依赖法官的判断和律师的水平,与公平分配制有类似的弊病。

协议与约定优先模式(伊斯兰法系、美国婚前协议等)

这种模式将财产分配的规则完全交由当事人婚前约定。

  • 伊斯兰法系:婚前必须签订聘仪文书,约定男方在离婚时必须支付的一笔“聘金”。这笔钱是女方的专属财产,是法定的单方给付义务,与任何婚后财产分割并行,为女性提供了最底线的保障。
  • 美国婚前协议:在共同财产制框架下,一份精心设计的婚前协议可以完全改变规则,约定收入互相独立、增值不分割等。

优点

高度可预见性和自主性,完美规避诉讼。

缺点

  • 门槛极高,需要双方有平等的谈判能力和法律知识,否则极易成为强者剥削弱者的工具。

阿美莉卡

我们可能听过美国婚姻对半分的意林故事,但事实上阿美莉卡在这方面也并不是全国统一,而是分成两派[1]

  • 公平分配州(Equitable Distribution State):法院的目标是进行“公平”而非“均等”的分配。法官会考虑多种因素,最终的分割比例可能是四六开、三七开,甚至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全部归一方。目标是结果公平,而不是数学上的绝对平均。法官在决定什么是“公平”时,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:婚姻存续时间、双方的经济状况、对家庭的贡献(包括家务和育儿等非经济贡献)、各自未来的赚钱能力、以及导致婚姻破裂的责任等。
  • 共同财产州(Community Property State):婚后的一切都被假定为共享,除非在法律文件中另有说明。只有9个州实行,加州为典型,基本都在西南部(原西班牙,法国殖民区域)。原则上,婚姻期间获得的所有财产(婚后财产)都严格对半平分。**婚姻被视为一个经济合伙体,婚后双方贡献无论形式如何,价值等同。**避免了冗长、昂贵且充满敌意的“谁贡献多”的法庭争论,降低了离婚的情绪和经济成本。但双面性就是降低结婚门槛(为分财产而结婚),又提高离婚动机。

公正分配来源于英国普通法,因此是大多数州的默认选择。共同财产通常来源于民法传统(想想欧洲大陆,源自拿破仑法典,拿破仑法在法国和西班牙的应用使女性获得了法律地位)

共同财产制追求的是规则的“形式平等”,而公平分配制追求的是结果的“实质公正”

敲黑板划重点

  • 分清财产的“生日”至关重要。这直接决定了它是否会被纳入分割的池子。独立财产(Separate Property):通常不分割。

  • 婚姻财产(Marital Property):分割的主要对象。如果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发生“混同”,它就可能变成婚姻财产。

房产和父母资助是离婚案中最复杂、争议最多的部分。在某些共同财产州“房产证上的名字”不是决定财产性质的唯一标准。关键看购房资金的来源。如果父母出资时没有明确的书面借款协议,法院很可能将其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。

总结对照

模式 核心理念 优点 主要挑战
德国净益均衡 划分两块,分享增值 规则客观,保护个人财产,认可家庭贡献 补偿为金钱债权,可流动性不足
英国分别+救济 名下归己,司法补强 权属清晰,裁量灵活,保障水平高 诉讼成本极高,结果不确定性大
伊斯兰/婚前协议 事前约定,自主安排 确定性强,自主性强 谈判门槛高,易产生实质不公

溯源

源于天主教的婚姻制度

现在无论东亚还是西方婚姻制度都源自中世纪天主教的婚姻制度,中世纪天主教是一夫一妻制,亵渎婚姻相当于亵渎神,甚至婚姻本身和繁衍后代无关,无子嗣也不能离婚。

到 16 世纪,英王亨利八世(杀妻狂魔)为了能随意离婚换老婆,宣布脱离天主教会,创立英国国教会,自己成为教首。自此英国的婚姻制度,成为了一个可随意离婚的天主教式婚姻。这种可离婚式天主教婚姻,随着西方文化的全球扩张,慢慢占领了全世界。

而性自主权,出轨合法的观念,又随着法国大革命,十月革命,中国革命,作为一个高于婚姻的人权概念,被各国所接受。各国的离婚法律,法律精神的基础,还是基于那套可离婚的天主教一夫一妻制。也就是只要一结婚,只要丈夫比妻子富有,不管多久离婚,都需要大出血。而妻子婚内出轨生下的小孩,默认也是丈夫的儿子,在没有法律流程完成亲子关系否认,则有必要一直支付抚养费。

中式的婚姻解读

不仅是过日子,是一起扛因果,修心性的地方。另一半的责任心比金钱,能力,外貌重要得多,是穿越时间的决定性因素。

参考